民國111年 地方四等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3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461 號解釋,下列何者得拒絕至立法院委員會備詢?
題目
依司法院釋字第461 號解釋,下列何者得拒絕至立法院委員會備詢? A. 國防大學校長 B. 內政部次長 C. 參謀總長 D. 監察院院長
官方答案
- 答案:D. 監察院院長
解析
司法院釋字第461號指出,立法院各委員會依憲法第67條第2項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但監察院院長、監察委員等行使彈劾、糾舉、糾正及審計權之人員,不屬於該項所稱政府人員;基於監察權獨立行使,得拒絕到會備詢。參謀總長為國防部部長的幕僚長,屬政府人員,除因執行涉及國家安全的軍事業務而有正當理由外,不得拒絕;內政部次長、國防大學校長也屬應備詢的政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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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