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四等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30題

依行政罰法規定,甲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應受處罰,依當時法律得處罰鍰3,000 至6,000 元,行政機關於為得處罰鍰1,000 至3,000 元。行政機關之第二次…

題目

依行政罰法規定,甲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應受處罰,依當時法律得處罰鍰3,000 至6,000 元,行政機關於為得處罰鍰1,000 至3,000 元。行政機關之第二次裁處時,應如何適用法律? A. 以第一次裁處時之法律為基準,且不得為更不利益之罰鍰 B. 以第一次裁處時之法律為基準,於法定裁量範圍內重為裁量 C. 以第二次裁處時之法律為基準,且不得為最高額度之罰鍰 D. 以第二次裁處時之法律為基準,於法定裁量範圍內重為裁量

官方答案

  • 答案:D. 以第二次裁處時之法律為基準,於法定裁量範圍內重為裁量

解析

正確答案為 D(以第二次裁處時之法律為基準,於法定裁量範圍內重為裁量)。依行政罰法之相關原則,行政機關就同一違規行為為裁處時,若裁處程序尚未終結而法律已變更,原則上應以裁處時有效之法律為依據。題幹所示情形可理解為法定罰鍰範圍由較高(3,000至6,000元)調整為較低(1,000至3,000元),屬對行為人較有利之變更。此時應適用第二次裁處時之現行法定範圍,並於該範圍內重新為裁量。A、B 仍以舊法為基準不符現行裁處時點之適用原則,C 僅限縮最高額並非完整說明。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