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地方四等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24題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下列何種類型之案件,判決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
題目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下列何種類型之案件,判決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 A.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B. 機關爭議案件 C. 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D. 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官方答案
- 答案:A.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解析
憲法訴訟法對言詞辯論採「原則應行、例外書面」的設計,並針對高度涉及憲政秩序的案件明定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其中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及政黨違憲解散案件最典型。至於機關爭議、裁判憲法審查、地方自治保障等案件,憲法法庭得視情形裁定不經言詞辯論,以書面審理。故本題應選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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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