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地方四等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29題
依民法規定,下列有關拋棄繼承之敘述,何者正確?
題目
依民法規定,下列有關拋棄繼承之敘述,何者正確? A. 繼承之拋棄,自繼承人拋棄繼承之時起,發生效力 B.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C. 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共同繼承,而直系血親中有一人拋棄繼承權者,配偶之應繼分將不受影響 D. 拋棄繼承為要式行為,繼承人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為繼承人之時起3 個月內,以書面向其他全體繼承人、戶政機關或法院為之
官方答案
- 答案:B.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解析
民法第1174條第3項規定,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故B正確。A依第1175條,拋棄繼承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而非自拋棄時起。C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為繼承時,應繼分與其他繼承人平均;一人拋棄後,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順序繼承人,配偶應繼分因而增加。D依第1174條第2項,應於知悉得繼承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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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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