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地方四等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3題
憲法第9 條所定軍事審判,在性質上是屬於何種權力?
題目
憲法第9 條所定軍事審判,在性質上是屬於何種權力? A. 軍事審判權仍是審判權,在性質上屬於司法權 B. 軍事審判權是軍中對於軍人之刑罰權,所以是行政權 C. 軍事審判權是軍事審判機關對於軍人犯罪之專屬審判權 D. 軍事審判權不是一般統治關係之行政訴訟,而是特別權力關係人之內部救濟,應屬於司法權中特別種類之行政訴訟
官方答案
- 答案:A. 軍事審判權仍是審判權,在性質上屬於司法權
解析
憲法第9條規定「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僅在劃定軍事審判的適用對象,並未否定其審判性格。軍事審判機關依法定程序認定軍人犯罪並科處刑罰,本質上仍是國家刑罰權的行使,而刑罰權的終局判斷屬於審判權,故軍事審判權在性質上為審判權,歸屬司法權。釋字第436號亦指出軍事審判為司法權的一種,其程序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且不得剝奪人民向普通法院請求救濟的機會。B稱其為行政權,混淆了軍事行政與審判;C只描述管轄範圍,未回答權力歸屬;D把軍事審判說成特別權力關係下的內部救濟、屬「行政訴訟」,混淆了刑事審判與行政訴訟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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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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