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四等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17題
某甲為外籍配偶,來臺定居後,為賺取媒人費貼補家用,經常為其家鄉親友和臺灣友人媒合婚姻,並約定全部費用新臺幣40 萬元,事成後扣除必要費用,餘款作為媒人禮金。試問…
題目
某甲為外籍配偶,來臺定居後,為賺取媒人費貼補家用,經常為其家鄉親友和臺灣友人媒合婚姻,並約定全部費用新臺幣40 萬元,事成後扣除必要費用,餘款作為媒人禮金。試問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定,某甲之行為責任為何? A. 親戚間作媒,情節可憫恕,不罰 B. 某甲非公司或商號,依規定不罰 C. 依規定應處某甲新臺幣20 萬元以上10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D. 依規定應處某甲新臺幣10 萬元以上5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官方答案
- 答案:C. 依規定應處某甲新臺幣20 萬元以上10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解析
跨國(境)婚姻媒合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以財團法人及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為限,並應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某甲為外籍配偶,屬自然人,卻以收取40萬元媒人禮金方式為親友媒合婚姻,係未經許可從事跨國婚姻媒合,應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A所稱親戚間作媒並非法定免罰事由;B忽略許可制下自然人本不得從事;D之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額度與法定罰則不符。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