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四等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39題

有下列何種情形,依護照條例之規定,其罰則為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 萬元以下罰金?

題目

有下列何種情形,依護照條例之規定,其罰則為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 萬元以下罰金? A. 冒用身分提出護照申請 B. 偽造或變造護照 C. 冒名使用他人護照 D. 買賣護照

官方答案

  • 答案:C. 冒名使用他人護照

解析

護照條例第31條規定,將護照交付他人或謊報遺失以供他人冒名使用、或冒名使用他人護照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A屬第30條、B與D屬第29條規定。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