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四等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48題
香港及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幾年,不得組織政黨?
題目
香港及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幾年,不得組織政黨? A. 5 年 B. 6 年 C. 10 年 D. 15 年
官方答案
- 答案:C. 10 年
解析
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31條規定,香港及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或組織政黨;非滿20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構)人員或國防機關(構)人員。題目詢問不得組織政黨之設籍年限,即屬前段10年之限制,故應為滿10年,答案為C。此與兩岸條例對大陸地區人民之限制年數相同,均係為兼顧國家安全與港澳居民權利所作之設計。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