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四等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19題
自民國112 年起,凡是已滿18 歲者,均可享有比往年同齡者更多之權利與承擔更多責任。請問下列何者不屬於民國112 年滿18 歲者可獨立行使之權利?
題目
自民國112 年起,凡是已滿18 歲者,均可享有比往年同齡者更多之權利與承擔更多責任。請問下列何者不屬於民國112 年滿18 歲者可獨立行使之權利? A. 租房子簽契約 B. 選舉罷免總統 C. 辦手機門號 D. 結婚
官方答案
- 答案:B. 選舉罷免總統
解析
民國112年民法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租屋簽約、申辦手機門號及結婚均可獨立為之。惟總統選舉罷免權依憲法第130條仍須年滿20歲,18歲公民權修憲複決案未通過,因此18歲青年雖已成年,仍不能投票選舉或罷免總統,故B不屬於18歲可獨立行使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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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