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四等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5題
我國「性平三法」於民國112 年7 月底大幅度修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我國「性平三法」於民國112 年7 月底大幅度修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明確劃分三法管轄權範圍的位階:發生性騷擾事件,依序先判斷是否適用性騷擾防治法,其次性別平等工作法,最後性別平等教育法 B. 性別平等工作法新增申訴程序:要求雇主通知地方主管機關 C. 申訴和裁處時效延長:未成年者被性騷擾,申訴時效為成年後3 年內 D. 軍公教人員遭受該機關最高負責人性騷擾時:應向上級機關等申訴
官方答案
- 答案:A. 明確劃分三法管轄權範圍的位階:發生性騷擾事件,依序先判斷是否適用性騷擾防治法,其次性別平等工作法,最後性別平等教育法
解析
性平三法適用有先後位階:校園性別事件優先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職場性騷擾其次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一般性騷擾最後適用性騷擾防治法。A將順序完全倒置,誤稱先適用性騷擾防治法、最後才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故A錯誤。B所稱雇主通知地方主管機關、C之未成年申訴時效成年後3年、D之向上級機關申訴,均為112年修法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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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