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地方四等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15題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少年需年滿幾歲有進修或就業意願者,主管機關應視其性向及志願,輔導其進修、接受職業訓練或就業?
題目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少年需年滿幾歲有進修或就業意願者,主管機關應視其性向及志願,輔導其進修、接受職業訓練或就業? A. 12 歲 B. 15 歲 C. 16 歲 D. 18 歲
官方答案
- 答案:B. 15 歲
解析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5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年滿十五歲之少年,有進修或就業意願者,應視其性向及志願,輔導其進修、接受職業訓練或就業。」此為保障少年受教權及工作權之具體實踐年齡門檻。選項A(12歲)為兒童與少年劃分年齡,C(16歲)為勞基法准許工作年齡,D(18歲)為成年門檻,均非該條文規定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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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