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地方四等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18題
社會救助法第5 條之3 中規定:有關「工作能力」,係指16 歲以上,未滿65 歲,且符合相關情事者可排除在外。請問下列情事何者錯誤?
題目
社會救助法第5 條之3 中規定:有關「工作能力」,係指16 歲以上,未滿65 歲,且符合相關情事者可排除在外。請問下列情事何者錯誤? A. 25 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致不能工作 B. 獨自照顧65 歲以上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致不能工作 C. 罹患嚴重傷、病,必須3 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D. 受監護宣告
官方答案
- 答案:B. 獨自照顧65 歲以上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致不能工作
解析
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3規定,有工作能力是指16歲以上、未滿65歲,且沒有該條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中「獨自照顧親屬」這款,必須以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的共同生活或受扶養親屬為要件;B只以「65歲以上直系血親尊親屬」為標準,並未達到不能自理生活的程度,與法條文義不符。A的空中大學、C的須3個月以上治療或療養、D的受監護宣告,都是條文明列的事由,故B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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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