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四等 會計 政府會計概要
第9題
依政府會計準則公報規定,甲機關於X1 年12 月31 日對進行中之訴訟進行評估,其結果幾乎確定可以獲得勝訴及明確之賠償金額時,應如何認列?
題目
依政府會計準則公報規定,甲機關於X1 年12 月31 日對進行中之訴訟進行評估,其結果幾乎確定可以獲得勝訴及明確之賠償金額時,應如何認列? A. 不作分錄 B. 借:其他應收款,貸:其他收入 C. 借:負債準備,貸:其他收入 D. 借:繳付公庫數,貸:其他收入
官方答案
- 答案:B. 借:其他應收款,貸:其他收入
解析
或有利得在幾乎確定可獲得且賠償金額明確時,已非單純或有事項,應認列為資產與收入,分錄為借記其他應收款、貸記其他收入。若僅達「很有可能」程度,則不認列,僅揭露。A不作分錄適用於未達幾乎確定之情形;C負債準備為負債科目,與利得認列方向相反;D繳付公庫數屬支出類科目,與本題認列收入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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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