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四等 會計 政府會計概要

第20題

依預算法第39 條規定,繼續經費於編列各該年度預算時應列明者,包括下列那些事項?①執行期間 ②成本效益分析 ③資金運用之說明 ④經費總額

題目

依預算法第39 條規定,繼續經費於編列各該年度預算時應列明者,包括下列那些事項?①執行期間 ②成本效益分析 ③資金運用之說明 ④經費總額 A. 僅①④ B. 僅②③ C. 僅③④ D. 僅①②④

官方答案

  • 答案:A. 僅①④

解析

依《預算法》第39條規定,各機關因興辦事業或基於事實需要,得請求核定繼續經費;繼續經費於編列各該年度預算時,應列明「執行期間」與「經費總額」二項事項,以利立法院審議及控管多年期計畫之規模與時程。②成本效益分析、③資金運用之說明均非第39條規定應列明之事項(或見於其他法定書表,但非本條要件)。故正確為①執行期間及④經費總額,即僅①④。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