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四等 會計 政府會計概要
第3題
依政府會計準則公報第7 號規定,甲機關向B 公司採購設備產生履約爭議,甲機關於X1 年10 月1 日提出訴訟並要求B 公司賠償30 萬元,甲機關於X1 年10…
題目
依政府會計準則公報第7 號規定,甲機關向B 公司採購設備產生履約爭議,甲機關於X1 年10 月1 日提出訴訟並要求B 公司賠償30 萬元,甲機關於X1 年10 月1 日應如何處理? A. 借:專戶存款30 萬元;貸:其他收入30 萬元 B. 借:繳付公庫數30 萬元;貸:其他收入30 萬元 C. 借:其他應收款30 萬元;貸:其他收入30 萬元 D. 不作分錄
官方答案
- 答案:D. 不作分錄
解析
依《政府會計準則公報》有關或有事項(利益或然資產)之規定,政府機關為原告提起訴訟請求賠償時,因訴訟結果具高度不確定性,於勝訴利益尚未「很有可能實現」前,不得認列資產與收入,僅於很有可能收回時於附註揭露。甲機關於X1年10月1日甫提出訴訟,尚難認其收回30萬元為確定或可可靠實現,故當日不作分錄(D正確);A、B、C均提前認列收入或資產,違反不認列利益或然資產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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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