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地方四等 會計 會計法規概要
第15題
各該政府所屬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及佐理人員之任免、遷調、訓練及考績,由各該政府之何者依法為之?
題目
各該政府所屬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及佐理人員之任免、遷調、訓練及考績,由各該政府之何者依法為之? A. 主計機關 B. 審計機關 C. 機關長官 D. 機關長官與主計機關
官方答案
- 答案:A. 主計機關
解析
依會計法第29條規定,各該政府所屬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及佐理人員之任免、遷調、訓練及考績,由各該政府之主計機關依法為之;其上級機關主辦會計人員及佐理人員,則由各該上級政府之主計機關為之。此係保障會計人員超然、獨立,不受所在機關長官不當干預,維持政府會計之客觀與正確。機關長官、審計機關均無此項人事權限。故選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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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