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五等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23題

下列何者非訴願不受理之事由?

題目

下列何者非訴願不受理之事由? A. 行政處分已經不存在 B. 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 C. 行政處分不當 D. 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

官方答案

  • 答案:C. 行政處分不當

解析

訴願法第77條列舉應為不受理決定之事由,包括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第1款)、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第2款)、行政處分已不存在(第6款)等,故A、B、D均屬不受理事由。行政處分不當則屬實體審查範圍,受理訴願機關認為訴願有理由時,得依訴願法第81條撤銷或變更原處分,並非程序上不受理之事由,故選C。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