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五等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23題
下列何者非訴願不受理之事由?
題目
下列何者非訴願不受理之事由? A. 行政處分已經不存在 B. 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 C. 行政處分不當 D. 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
官方答案
- 答案:C. 行政處分不當
解析
訴願法第77條列舉應為不受理決定之事由,包括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第1款)、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第2款)、行政處分已不存在(第6款)等,故A、B、D均屬不受理事由。行政處分不當則屬實體審查範圍,受理訴願機關認為訴願有理由時,得依訴願法第81條撤銷或變更原處分,並非程序上不受理之事由,故選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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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