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五等 一般行政 公民與英文
第10題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上述規定屬於何種債之發生原因?
題目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上述規定屬於何種債之發生原因? A. 無因管理 B. 侵權行為 C. 不當得利 D. 契約關係
官方答案
- 答案:C. 不當得利
解析
民法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此即不當得利,是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的依據,屬債之發生原因之一。A 無因管理指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B 侵權行為指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D 契約須雙方意思表示合致。本題要件為「無法律上原因受利益致他人損害」,故選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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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