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五等 一般行政 公民與英文

第14題

依據我國地方制度法,下列何者不具有公法人地位?

題目

依據我國地方制度法,下列何者不具有公法人地位? A. 臺中市和平區 B. 彰化縣員林市 C. 高雄市政府 D. 花蓮縣秀林鄉

官方答案

  • 答案:C. 高雄市政府

解析

地方制度法明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地方自治團體,具有公法人地位;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也準用相關規定,具有公法人地位。彰化縣員林市是縣轄市、花蓮縣秀林鄉是鄉、臺中市和平區是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三者均屬地方自治團體,具有公法人地位。高雄市政府只是直轄市這個公法人的行政機關,本身不具獨立的公法人地位,其行為的法律效果歸屬於直轄市。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