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五等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14題
行政程序法第167 條第1 項規定,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為行政指導時,應明示行政指導之目的、內容、及負責指導者等事項。此實為下列何種法律原則之體現?
題目
行政程序法第167 條第1 項規定,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為行政指導時,應明示行政指導之目的、內容、及負責指導者等事項。此實為下列何種法律原則之體現? A. 明確性原則 B. 誠實信用原則 C. 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D. 政府資訊公開原則
官方答案
- 答案:A. 明確性原則
解析
行政程序法第167條第1項要求行政指導應明示目的、內容、負責指導者,係落實行政程序法第7條明確性原則,要求行政作為內容明確、具體,使相對人能預見法律後果。誠實信用原則(第6條)指行政機關不得違背信賴;行政自我拘束原則指機關受自身裁量基準拘束;政府資訊公開原則屬資訊揭露制度。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