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五等 一般行政 公民與英文
第23題
公法人係指行政法上享有權利、負擔義務,具有一定職權且得設置機關以便行使,並藉此實現其行政上任務之行政主體。下列何者具有公法人地位?
題目
公法人係指行政法上享有權利、負擔義務,具有一定職權且得設置機關以便行使,並藉此實現其行政上任務之行政主體。下列何者具有公法人地位? A. 臺北市信義區 B. 高雄市那瑪夏區 C. 屏東縣恆春鎮墾丁里 D. 臺東縣卑南鄉初鹿村
官方答案
- 答案:B. 高雄市那瑪夏區
解析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具有公法人地位,得設區公所、擁有自治事項與自治財源,高雄市那瑪夏區即屬之。臺北市信義區只是直轄市依法劃設的行政區,區公所為直轄市政府的派出機關,不具公法人地位;至於里、村,僅是地方自治團體內部的編組單位,既無權利能力,也不是行政主體。故選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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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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