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五等 一般行政 公民與英文
第6題
民法第980 條原規定為「男未滿18 歲,女未滿16 歲者,不得結婚。」後修正為:「男女未滿18 歲者,不得結婚。」意即男女雙方都滿18 歲,均可自行決定是否要…
題目
民法第980 條原規定為「男未滿18 歲,女未滿16 歲者,不得結婚。」後修正為:「男女未滿18 歲者,不得結婚。」意即男女雙方都滿18 歲,均可自行決定是否要結婚,無須徵求他人同意,另外將男女結婚年齡拉平,以符合下列何項國際公約對於人權保障的精神? A.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B.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C.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D. 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
官方答案
- 答案:A.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解析
民法第980條將男女最低結婚年齡統一為18歲,消除舊法「女16歲即可結婚」的差別待遇,落實性別平等。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要求締約國消除法律上對婦女的歧視,並保障婦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平等地位,正與本次修法精神相符。公民與政治權利、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兩公約及消除種族歧視公約各有保障重點,並非針對男女結婚年齡的性別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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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