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五等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4題
民法第860 條規定:「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據此,動產不得作為民法上…
題目
民法第860 條規定:「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據此,動產不得作為民法上抵押權之標的物。下列何種解釋方法可得出此一結論? A. 反面解釋 B. 限縮解釋 C. 擴張解釋 D. 類推解釋
官方答案
- 答案:A. 反面解釋
解析
反面解釋(反對解釋)是從法條文義的反面推導結論。民法第860條把普通抵押權之標的物明定為「不動產」,依「明示其一、排除其他」之法理,反面推論即可得出動產不在規範範圍內,不得設定民法上普通抵押權;動產擔保須另依動產擔保交易法設定動產抵押。限縮解釋是把原本較廣的文義縮小適用範圍,本條文義已限於不動產,無須再限縮;擴張解釋與類推解釋則會擴大適用範圍,方向正好相反。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