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五等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43題
不具公務員身分之甲與在鄉公所擔任出納之弟弟乙共同侵占公款500 萬元,則甲應以何罪處斷?
題目
不具公務員身分之甲與在鄉公所擔任出納之弟弟乙共同侵占公款500 萬元,則甲應以何罪處斷? A. 刑法第335 條第1 項之普通侵占罪 B. 刑法第336 條第1 項之公益侵占罪 C. 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 D.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1 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官方答案
- 答案:D.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1 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解析
甲雖不具公務員身分,但與具公務員身分之弟弟乙共同侵占鄉公所公款。依刑法第31條,因身分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乙身為鄉公所出納,係刑法第10條所稱依法令從事公共事務、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其侵占公有財物該當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侵占公有財物罪」。甲以共同正犯身分,仍依該條例處斷,而非論以刑法第336條業務侵占或第335條普通侵占,故選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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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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