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五等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45題
某案件審理中,法院認定公務員甲有收廠商乙之金錢,但卻不構成貪污治罪條例收賄犯罪,最可能的原因為何?
題目
某案件審理中,法院認定公務員甲有收廠商乙之金錢,但卻不構成貪污治罪條例收賄犯罪,最可能的原因為何? A. 乙所給付之金錢與甲職務行為無對價關係 B. 乙所給付之金額尚低,未達新臺幣5 萬元 C. 甲之行為未違背其職務規定 D. 甲繳回其所收到的全部金錢
官方答案
- 答案:A. 乙所給付之金錢與甲職務行為無對價關係
解析
貨污治罪條例收賄罪(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第5條第1項第3款不違背職務收賄)成立之核心,在於公務員所收金錢與其「職務上行為」或「違背職務行為」間具有對價關係。若乙給付金錢純屬餽贈、借貸或私人往來,與甲職務無對價關係,即不構成收賄。該條例並無新臺幣5萬元起訴門檻,且繳回所得僅生減刑效果而非免責,故最可能原因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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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