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五等 戶政 戶籍法規大意

第38題

得申請改姓之事由,不包括下列何者?

題目

得申請改姓之事由,不包括下列何者? A. 被撤銷認領 B. 被終止收養 C. 音譯過長 D. 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官方答案

  • 答案:D. 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解析

姓名條例第9條明定得申請改姓之事由,包括被認領、被收養或終止收養、原住民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以及其他依法改姓;撤銷認領確定後回復本姓,亦屬依法改姓之情形。至於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係同條例第10條所定得申請「改名」之事由,並非改姓事由,故選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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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