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五等 戶政 戶籍法規大意
第14題
甲是乙的非婚生子女,甲出生後,經過法定申請期間,其生母乙仍未辦理出生登記,戶政事務所逕為出生登記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甲是乙的非婚生子女,甲出生後,經過法定申請期間,其生母乙仍未辦理出生登記,戶政事務所逕為出生登記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甲的名字,應通知乙決定 B. 登記時,應使用乙的姓為甲登記 C. 逕為登記同時,依法仍得對乙處以罰鍰 D. 逕為登記前,應先以書面催告乙辦理出生登記
官方答案
- 答案:A. 甲的名字,應通知乙決定
解析
依戶籍法對非婚生子女出生登記之規定,若生父生母未能於法定期間內申請出生登記,戶政事務所得依職權逕為出生登記。逕為登記時,非婚生子女原則上應使用生母之姓為姓(B),且於催告後仍未辦理者,戶政事務所得逕為登記,並依法得對應負申報義務之人處以罰鍰(C、D)。至於子女名字,並非由戶政事務所「通知乙決定」,而是於逕為出生登記時,得依相關規定由有關權責或依登記程序處理,並非強制須通知生母決定名字,故選項A敘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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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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