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五等 戶政 戶籍法規大意
第16題
甲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查對校正戶籍登記事項。其請領各項證明時,戶政事務所應如何辦理?
題目
甲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查對校正戶籍登記事項。其請領各項證明時,戶政事務所應如何辦理? A. 通知補辦 B. 催告補辦,經催告而仍不補辦者,處新臺幣9 百元罰鍰 C. 受理甲之申請,並處新臺幣3 百元以上9 百元以下罰鍰 D. 受理申請,若戶籍登記資料因未校正而致登載不實,責任由甲自負
官方答案
- 答案:A. 通知補辦
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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