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五等 戶政 戶籍法規大意
第27題
甲向乙承租房屋,並設立戶籍。某日甲全戶遷離,去向不明。關於甲全戶之遷徙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題目
甲向乙承租房屋,並設立戶籍。某日甲全戶遷離,去向不明。關於甲全戶之遷徙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乙得代甲向戶政事務所提出遷徙登記之申請 B. 戶政事務所得向乙催告提出甲全戶戶籍遷出登記之申請 C. 乙得向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將甲全戶戶籍暫遷至該戶政事務所 D. 乙應查明甲之行蹤後通知戶政事務所,將甲之戶籍遷至其所在地戶政事務所
官方答案
- 答案:C. 乙得向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將甲全戶戶籍暫遷至該戶政事務所
解析
全戶遷離戶籍地且去向不明,致無法催告時,戶政事務所得將該全戶戶籍暫遷至該戶政事務所,也就是逕遷戶所;房屋所有權人乙就此得向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故C正確。A房東並非遷徙登記之申請人,不得代甲申請;B所稱催告對象應為當事人甲,而非房東乙;D乙並無查明行蹤之義務,亦不得指定將甲戶籍遷至其所在地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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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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