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五等 戶政 戶籍法規大意
第33題
有關戶籍資料可攜出保存處所之情形,下列何者錯誤?
題目
有關戶籍資料可攜出保存處所之情形,下列何者錯誤? A. 避免天災事變 B. 經縣市長核可 C. 辦理戶口查對校正 D. 經戶政事務所主任核可
官方答案
- 答案:B. 經縣市長核可
解析
戶籍資料原則上應保存於戶政事務所,僅在特定例外情形下才能攜出保存處所,包括避免天災事變、辦理戶口查對校正,以及經戶政事務所主任核可。上述事由屬於維護資料安全或辦理戶政業務所必要,並以戶政事務所主任為核准層級。至於「經縣市長核可」,並非規定的攜出原因,且核准權限也不在縣市長,故B錯誤,為本題應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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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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