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五等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12題

我國社會救助法中,有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擬訂相關教育訓練、社區活動及非營利組織社會服務計畫,提供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參與。此立法主要目的為何?

題目

我國社會救助法中,有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擬訂相關教育訓練、社區活動及非營利組織社會服務計畫,提供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參與。此立法主要目的為何? A. 避免社會排除 B. 避免福利依賴 C. 避免他人歧視 D. 避免知能落後他人

官方答案

  • 答案:A. 避免社會排除

解析

依社會救助法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促進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社會參與、避免社會排除(social exclusion),得視其需求提供教育訓練、社區活動及非營利組織社會服務計畫,使其參與。此立法目的在於協助弱勢者維持社會連結、融入社群,避免因貧窮而遭邊緣化或孤立,故選項A正確。選項B「避免福利依賴」雖與脫貧、自立精神相關,但非該規定明示之立法意旨;C、D亦非該條文之主要目的。綜上,本題應選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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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