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五等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33題
原住民地區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進用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根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的規定,其進用原住民人數應不得低於現有員額的多少比率?
題目
原住民地區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進用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根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的規定,其進用原住民人數應不得低於現有員額的多少比率? A. 百分之一 B. 百分之二 C. 百分之三 D. 百分之五
官方答案
- 答案:B. 百分之二
解析
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原住民地區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進用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人員時,應保障原住民的就業機會,其進用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現有員額的百分之二。此一比率設計在於矯正原住民於公部門就業的結構性劣勢,屬「定額進用」的積極平權措施;非原住民地區機關亦有每滿百人進用一定人數原住民的類似設計。故本題正確比率為百分之二,選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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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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