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五等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12題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之遺產稅應納稅額,因不可抗力事由,致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款者,得於原因消滅後幾日內,提出具體證明,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經核准者,免…

題目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之遺產稅應納稅額,因不可抗力事由,致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款者,得於原因消滅後幾日內,提出具體證明,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經核准者,免予加徵滯納金? A. 10 日 B. 15 日 C. 20 日 D. 30 日

官方答案

  • 答案:A. 10 日

解析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致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遺產稅款者,得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提出具體證明,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經核准者免予加徵滯納金。故本題應為10日,而非15日、20日或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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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