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五等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25題
依現行稅捐稽徵法規定,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納稅義務人得自繳納之日起幾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
題目
依現行稅捐稽徵法規定,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納稅義務人得自繳納之日起幾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但因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溢繳稅款者,其退稅請求權自繳納之日起幾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A. 5 年、10 年 B. 10 年、15 年 C. 5 年、無限期 D. 10 年、20 年
官方答案
- 答案:B. 10 年、15 年
解析
依現行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納稅義務人得自繳納之日起10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申請;但溢繳係因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所致者,其退稅請求權自繳納之日起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故本題兩個期間分別為10年、15年,應選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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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