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五等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41題
甲贈與房地一筆予其子乙,於民國111 年8 月22 日辦理移轉登記,該房屋現值為200 萬元,市價600 萬元,土地公告現值為500 萬元,市價2,000 萬元…
題目
甲贈與房地一筆予其子乙,於民國111 年8 月22 日辦理移轉登記,該房屋現值為200 萬元,市價600 萬元,土地公告現值為500 萬元,市價2,0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應於辦理該房地之移轉登記後6 個月內申報贈與稅 B. 甲之贈與總額為2,600 萬元 C. 因是一親等之贈與,故不須申報贈與稅 D. 應納贈與稅額為45 萬6 千元
官方答案
- 答案:D. 應納贈與稅額為45 萬6 千元
解析
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房屋以評定現值為準,故贈與總額=500萬+200萬=700萬元,而非按市價2,600萬元,B錯誤。111年度贈與稅免稅額為244萬元,贈與淨額=700萬-244萬=456萬元,適用10%稅率,應納稅額=456萬×10%=45.6萬元,即45萬6千元,D正確。贈與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申報,A稱6個月錯誤;一親等贈與仍須申報,C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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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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