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五等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19題
依會計法規定,中央政府主計機關之會計總報告與其特種公務會計之報告發生差額時,係由下列何者負責核對並製表解釋?
題目
依會計法規定,中央政府主計機關之會計總報告與其特種公務會計之報告發生差額時,係由下列何者負責核對並製表解釋? A. 行政院主計總處 B. 審計部 C. 行政院 D. 財政部
官方答案
- 答案:B. 審計部
解析
會計法規定,政府主計機關編造的會計總報告,須與各機關(含特種公務會計)的會計報告相互勾稽;兩者發生差額時,因審計機關掌理審核、稽察與最終審定,具超然獨立地位,故由審計機關負責核對並製表解釋差額原因。行政院主計總處為報告編造者、財政部為國庫與公債主管機關,均不宜自行核對解釋;行政院為最高行政機關,亦非勾稽單位。故選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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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