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五等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29題
會計法中關於會計報告之簽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會計法中關於會計報告之簽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各項會計報告,應由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但內部使用之會計報告,機關長官免予簽名或蓋章 B. 會計報告中有關各類主管或主辦人員之事務者,並應由該事務之主管或主辦人員會同簽名或蓋章 C. 會計報告上之簽名或蓋章,得使用別字或別號 D. 各項會計報告經彙訂成冊者,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得僅在封面簽名或蓋章
官方答案
- 答案:C. 會計報告上之簽名或蓋章,得使用別字或別號
解析
會計法規定,各項會計報告應由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但內部使用之會計報告,機關長官免予簽章;報告內容涉及各類主管或主辦人員之事務者,並應由該事務之主管或主辦人員會同簽章;報告經彙訂成冊者,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得僅在封面簽章。因此,A、B、D 的敘述都符合規定。至於簽名或蓋章,法律要求不得使用別字或別號,目的在使簽章者身分可資辨識、責任歸屬明確,故 C 所稱「得使用別字或別號」與規定相反,是錯誤的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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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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