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五等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39題
依審計法規定,各機關經管財物因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經審計機關查明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時,該機關①機關長官 ②主辦會計人員 ③主管人員,那些人員應負損害賠償責…
題目
依審計法規定,各機關經管財物因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經審計機關查明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時,該機關①機關長官 ②主辦會計人員 ③主管人員,那些人員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A. ①②③ B. ①② C. ①③ D. ②③
官方答案
- 答案:C. ①③
解析
依審計法規定,各機關經管財物因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經審計機關查明機關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時,該機關長官及主管人員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財物之保管、使用及監督屬機關長官與各該業務主管人員之職責,故①機關長官、③主管人員均應負責;②主辦會計人員掌理會計事務,並非財物保管之善良管理人,不列入本條責任主體。故答案為 C(①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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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