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五等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43題

關於再審查之原因及處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關於再審查之原因及處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審計機關對於審查完竣案件,自決定之日起三年內發現其中有錯誤、遺漏、重複等情事,得為再審查 B. 再審查之結果,如變更原決定者,其已發之核准通知及審定書,失其效力,並應限期繳銷 C. 審計機關對於再審查案件所為之決定,各機關仍堅持異議者,得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聲請覆核 D. 聲請覆核,以一次為限

官方答案

  • 答案:A. 審計機關對於審查完竣案件,自決定之日起三年內發現其中有錯誤、遺漏、重複等情事,得為再審查

解析

依審計法規定,審計機關對已審查完竣之案件,須自決定之日起二年內發現錯誤、遺漏、重複等情事,才得再審查;若發現詐偽證據,則自決定之日起十年內仍得再審查。因此 A 所稱「三年」與法定二年期間不符,為錯誤敘述。B 所述與再審查變更原決定之效果相符:已發之核准通知及審定書失其效力,並限期繳銷。C、D 屬覆核程序,各機關對再審查決定仍堅持異議者,得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聲請覆核,且覆核以一次為限。本題問錯誤者,故選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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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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