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五等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21題
各機關各種會計憑證,其保存年限屆滿幾年後得予銷毀;且如何銷毀?
題目
各機關各種會計憑證,其保存年限屆滿幾年後得予銷毀;且如何銷毀? A. 2 年;經該管上級機關及該管審計機關之同意,得予銷毀 B. 2 年;經該管上級機關之同意,得予銷毀 C. 5 年;經該管上級機關及該管審計機關之同意,得予銷毀 D. 5 年;經該管上級機關,得予銷毀
官方答案
- 答案:A. 2 年;經該管上級機關及該管審計機關之同意,得予銷毀
解析
會計法規定,各種會計憑證應自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起至少保存二年;屆滿二年後,除有關債權、債務者仍須留存外,須經該管上級機關與該管審計機關兩者同意,始得銷毀,並非僅經上級機關同意即可。四個選項中僅 A 同時符合「二年」與「上級機關及審計機關同意」兩項要件;C、D 誤為五年,B 漏列審計機關同意,均不正確。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