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五等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29題
各機關對外之收款收據,非經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人之簽名或蓋章者,不生效力;但有特殊情形者,得報經下列何者核准,另定處理辦法?
題目
各機關對外之收款收據,非經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人之簽名或蓋章者,不生效力;但有特殊情形者,得報經下列何者核准,另定處理辦法? A. 該管審計機關 B. 該管主計機關 C. 該管主計機關及審計機關 D. 所在機關長官
官方答案
- 答案:B. 該管主計機關
解析
會計法規定,各機關對外之收款收據,須經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人簽名或蓋章,始生效力,以確保收入確實入帳並強化內部控制。惟遇特殊情形,得報經該管主計機關核准,另定處理辦法;因主計機關為政府會計業務之主管機關。故選 B。A 審計機關負責事後審核;C 要求主計及審計兩機關核准,並非本題規定;D 所在機關長官亦無此核准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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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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