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五等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40題

有關審計機關行使委託審計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題目

有關審計機關行使委託審計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審計機關為辦理之便利,委託其他審計機關辦理審計事務,其決定應通知原委託機關 B. 審計機關對於審計上涉及特殊技術及監視、鑑定等事項,得委託其他機關、團體或專門技術人員辦理,其結果仍由原委託之審計機關決定之 C. 審計機關委託其他審計機關辦理之審計事務,應將委託事務範圍及其他必要事項,以書面通知之 D. 審計機關委託其他審計機關辦理之審計事務,遇有再審查時,應由原委託審計機關辦理之

官方答案

  • 答案:D. 審計機關委託其他審計機關辦理之審計事務,遇有再審查時,應由原委託審計機關辦理之

解析

依審計法第14條,審計機關為辦理便利得委託其他審計機關辦理審計事務,其決定應通知原委託機關(A正確)。第15條規定涉及特殊技術、監視、鑑定等事項,得委託其他機關、團體或專門技術人員辦理,結果仍由原委託審計機關決定(B正確)。委託其他審計機關時應以書面通知委託範圍及必要事項(C正確)。受委託機關所為決定即生效力,遇有再審查應由「受委託」審計機關辦理,D稱由原委託機關辦理,與規定不符,故為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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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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