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五等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28題

何機關應於籌劃擬編概算前,將財務上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送行政院,作為決定下年度施政方針之參考資料?

題目

何機關應於籌劃擬編概算前,將財務上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送行政院,作為決定下年度施政方針之參考資料? A. 中央主計機關、中央經濟建設計畫主管機關 B. 中央經濟建設計畫主管機關、審計機關 C. 審計機關、中央財政主管機關 D. 中央財政主管機關、中央主計機關

官方答案

  • 答案:C. 審計機關、中央財政主管機關

解析

依預算法第26條規定,審計機關及中央財政主管機關,應於籌劃擬編概算前,將財務上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送行政院作為決定下年度施政方針之參考資料。審計機關本於審計職能,最瞭解各機關支出有無浪費、不經濟之處;中央財政主管機關掌理國家財政,亦宜就整體財源提出節流建議,故二者負有提出建議之責,選C。A之中央主計機關、中央經濟建設計畫主管機關,係就預算籌劃意見提出(同法第25條),非本條減少不經濟支出建議之機關;B、D所列組合亦與法條規定不符。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