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五等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5題

下列何者非為得提出追加預算之情形?

題目

下列何者非為得提出追加預算之情形? A. 原列計畫費用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時 B. 依法律增加業務或事業致增加經費時 C. 依法律增設新機關時 D. 依有關法律應補列追加預算者

官方答案

  • 答案:A. 原列計畫費用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時

解析

依預算法規定,得提出追加預算的情形包括:依法律增加業務或事業致增加經費、依法律增設新機關、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致經費超過原定預算,以及依有關法律應補列追加預算者。選項 A「原列計畫費用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不在列舉事由之內;機關因業務量增加而使原列經費不敷支應,應在預算執行階段依相關規定處理,尚不得據以提出追加預算。B、C、D 則均為法定事由,故本題應選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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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