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專技高考 藥師(二) 藥事行政與法規

第14題

藥師因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須移付懲戒,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藥師因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須移付懲戒,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由藥師公會移付懲戒 B. 懲戒之方式可廢止藥師證書 C. 藥師移付懲戒事件,由藥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 D. 藥師對於懲戒結果不服可以向縣市政府懲戒覆審委員會提出

官方答案

  • 答案:D. 藥師對於懲戒結果不服可以向縣市政府懲戒覆審委員會提出

解析

依《藥師法》第18條、第19條及《藥師懲戒辦法》,藥師懲戒由「藥師懲戒委員會」處理(C項正確),移付懲戒機關為「衛生主管機關」(非公會,A項錯誤但非最佳答案),懲戒方式包含廢止證書(B項正確)。關於救濟途徑,依《藥師懲戒辦法》第22條,不服懲戒決議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提起複審(即衛福部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而非縣市政府(D項錯誤)。題目問何者錯誤,D項程序法規定明確錯誤,為最佳答案。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