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普通考試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10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程序法第12 條規定,得作為判定管轄權之審酌依據?
題目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程序法第12 條規定,得作為判定管轄權之審酌依據? A. 不動產之所在地 B. 自然人之住所或居所 C. 經營企業之處所 D. 行政法院所在地
官方答案
- 答案:D. 行政法院所在地
解析
行政程序法第12條就土地管轄之補充認定設有順序:關於不動產事件,依不動產所在地;關於企業經營或其他繼續性事業事件,依經營企業或從事事業之處所;其他事件關於自然人者,依住所地、居所地或最後所在地,關於法人或團體者,依主事務所或會址所在地;不能依前述各款認定或有急迫情形者,依事件發生之原因定之。行政法院所在地並非該條所列之審酌依據,故選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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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