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普通考試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34題
消防隊為救火破壞門窗直接進入甲之住宅實施灌救。甲依法請求補償門窗損害新臺幣(下同)5 萬元,但主管機關僅核給1 萬元,就此差額,甲應如何救濟?
題目
消防隊為救火破壞門窗直接進入甲之住宅實施灌救。甲依法請求補償門窗損害新臺幣(下同)5 萬元,但主管機關僅核給1 萬元,就此差額,甲應如何救濟? A. 向主管機關協議請求國家賠償 B. 逕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之訴 C. 提起訴願請求差額賠償 D. 循序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官方答案
- 答案:D. 循序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解析
消防隊救火破壞門窗,係行政執行法第36條之即時強制,人民因合法即時強制受特別損失,得依第41條請求損失補償;對補償決定不服,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甲請求5萬元而機關僅核給1萬元,就差額部分,應經訴願後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機關作成核給差額之行政處分。A國賠以違法或公共設施瑕疵為前提;B一般給付之訴不適用於請求作成行政處分;C僅訴願不足以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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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