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普通考試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2題

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時,須依法申報現值,其憲法上之理由為何?

題目

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時,須依法申報現值,其憲法上之理由為何? A. 因勞力資本投入而增值土地,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B. 履行人民之協力義務,以符漲價歸公目的 C. 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 D. 附著土地之礦隨同移轉

官方答案

  • 答案:B. 履行人民之協力義務,以符漲價歸公目的

解析

憲法第143條第2項揭示: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共享,即「漲價歸公」。移轉時申報現值,目的在確定土地增值稅的稅基,性質上為人民為實現漲價歸公所負的協力義務,故B正確。A將條文講反,增值課稅者恰為「非因勞力資本」而增加之價值;C、D分別為同條關於土地歸屬國民全體及礦產附隨土地的規定,與申報現值無直接關聯。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