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普通考試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5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職業自由及平等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職業自由及平等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以應考人學經歷作為分類考試之標準,並進而採取不同考試內容暨及格標準,不符平等原則 B. 修正前之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以視障為分類標準,使非視障者不得從事按摩業,不符合平等權之保障 C. 藥事法與規範其他醫事人員執業處所之規定雖有不同,尚不生牴觸憲法第7 條平等原則之問題 D. 入出國及移民法有關「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之規定,與憲法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官方答案
- 答案:A. 以應考人學經歷作為分類考試之標準,並進而採取不同考試內容暨及格標準,不符平等原則
解析
本題答案為A。大法官歷來肯認,國家為確保專門職業人員專業素質,得依應考人學經歷為合理分類,採取不同考試內容與及格標準,此差別待遇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尚無違背。故A稱『不符平等原則』與解釋意旨相反,為錯誤敘述。B涉及釋字649號,宣告舊身心障礙者保護法限制非視障者從事按摩業違反平等權;C涉及釋字700號,認藥師執業處所限制與其他醫事人員規定不同不生平等問題;D涉及釋字712號,肯認跨國婚姻媒合禁止要求報酬與平等權無違。後三者均正確,故選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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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