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普通考試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16題
公務人員不服其服務機關核發之年終考績丙等通知書,應以何機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題目
公務人員不服其服務機關核發之年終考績丙等通知書,應以何機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A. 銓敘部 B. 服務機關之考績委員會 C. 其服務機關 D. 考試院
官方答案
- 答案:C. 其服務機關
解析
年終考績丙等通知書屬對公務人員不利之行政處分,經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復審仍不服者,得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撤銷訴訟原則上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考績程序雖涉及銓敘部之核定,但對外作成考績評定並通知者為服務機關。考績委員會僅屬機關內部之任務編組,不具當事人能力;考試院亦非原處分機關。故應以服務機關為被告,選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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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